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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液壓有關標準及法規

              更新時間:2024-12-07

              液壓有關標準及法規
              消防法(日本)
              有下表的液壓油液和油箱容量的液壓裝置,根據消防法的“危險物”對待,受到種種制約。
              另外,幾乎所有的難燃性液壓液及一部分的石油基油的閃點在250℃度以上或不能測定閃點,所以不視為危險物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石油基油VG68根據不同制造商有一部分閃點低于250℃度的情況。
              危險物指定容量除上述外,下述2項情況也受到制約。
              1.在同一室內同樣種類的液壓油的總和超過上表的危險物指定容量時。
              2.在同一室內品名和種類不同的危險物,每種品名的數量以各相應的指定數量相除,其商的和達到1或大于1時。不論何種情況,除消防法外,都、道、府、縣、市條例都有規定,所以事前,使用者可與所管轄的消防部門聯系。
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●關于液壓裝置的消防法的手續程序
              ■蓄能器有關法規(日本)
              蓄能器在日本使用時,受下述兩個法規的制約。0高壓氣體密封法
              氣體壓縮式蓄能器(使用氮氣)在常溫、壓力(表壓)達1MPa以上時,其壓縮氣體與容積無關受高壓氣體保安法的制約。另外,根據高壓氣體保安法的技術制造,設有安全裝置充入不活性氣體蓄能器不必要向都道府縣報許可申請。但根據裝置的種類,設置的地區,向都道府縣申請設置許可也有成為必要的情況。不管怎樣,出現和由都道府縣對安全裝置的種類作出的初始處理不同的情況時,每次事前有必要取得都道府縣的確認。@勞動安全衛生法
              氣壓(表壓)大于0.2MPa小于1MPa的蓄能器,內容積大于0.04m²,且筒的內徑大于200mm,長度大于100mm的產品有必要按「第2種壓力容器」檢查。
        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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